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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跨境进口税收政策最新通知< 返回列表

根据中央财关税[2016]18号的发文,我司将会在2016年4月8号起按照此通知执行,具体执行标准如下:

 

Ø IPS、IES、IMP产品:


1、 我司IPS、IES、IMP产品为跨境电商货物模式清关,即通过我司IPS、IES、IMP产品中转的电商货物不再征行邮税,改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(简称跨境税)。


2、 取消50元以下免征额;


3、 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(不分单件多件),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。


1) 若您的包裹选择跨境电商清关路线,且已经超过个人年度交易限值,目前我司会在您的包裹预报入库后,标记为问题件,并联系您协商处理。


2) 为加快您的包裹转运,节约您的时间,目前,我司正完善系统自动识别包裹超20000元自动预警功能,如包裹超限,您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用的路线,即AIP/ISS/DEDP/JPPE/JPPS邮政服务和DPS服务线路转运。 


3) 因海关规定此交易限值为个人年度值(不区分转运公司),我司专员会根据海关提供的联网数据进行匹配您(单个身份证)年度值是否超限,如您(单个身份证)交易总额超过20000元,我司会与您联系协商处理,且因您个人年度值限额已满,您(单个身份证)将在2016年12月31日前无法使用跨境电商清关模式路线进行转运。



4、在限值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,关税税率暂设为0%;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 税取消免征税额,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%征收。


关于跨境税的计税公式税费金额计算如下:   


应征关税=申报价值(即指货物交易总费用,包括运费等)*关税税率(目前跨境税统一预设应征关税为0);


法定计征的消费税=((申报价值+运费)/(1-消费税税率))*消费税税率;     


法定计征的增值税=(申报价值+运费+正常计征的消费税税额)*增值税税率;  


综合税:(消费税+增值税)*70%


5、最终物品征收的税费以海关实际收取的税费为准。


注:海关文件可参见: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publish/portal0/tab49659/info793662.htm


 


Ø ISS、AIP及其它邮政(JPPE(原线路名称为IJE)、JPPS(原线路名称为 IJS)、DEDP(原线路名称为IGD)……)产品:


1、我司ISS、AIP、JPPE(原线路名称为IJE)、JPPS(原线路名称为IJS)、DEDP(原线路名称为IGD) 邮政渠道产品为个人行邮模式清关,通过我司ISS、AIP及其它邮政产品中转的个人物品仍按现有模式不变,征收行邮税。


2、 50元以下免征额仍保留;


3、单个包裹不能超过RMB1000(单件不可分割除外),超过1000元人民币转运有退运风险。鉴于此,我司从4月8日18时开始,单个包裹(多件商品)价值超过1000元的包裹将无法预报/认领使用DSEISS、AIP、JPPE(原线路名称为IJE)、JPPS(原线路名称为IJS)、DEDP(原线路名称为IGD)等邮政线路,建议分箱成多个包裹转运。


4、 行邮税按照最新的3个税率15%、30%、60%执行,包裹是否征税以海关抽检为准。


5、 征税模式为DDU模式(即指收件人直接支付关税)。

    


Ø DPS产品:


1、我司DPS产品为自营线路个人行邮模式阳光清关,通过我司DPS线路中转的个人物品,征收行邮税;


2、50元以下免征额仍保留;


3、单个包裹限制≤1000元,单件不可分割物品除外;


4、行邮税按照最新的3个税率15%、30%、60%执行;


5、最终物品征收的税费以海关实际收取的税费为准。


各品类的行邮税率明细表见附件。